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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改动向公众印发北京市政府法制办12月31日发布《北京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送审稿)(以下全称“送审稿”)向公众印发,送审稿规定,将残疾人康复划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残疾人拥有康复服务的权利。据理解,16年前,本市施行了《北京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内容早已无法适应环境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拒绝,有利于解决问题残疾人权益确保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市人大将此列入2011年法律计划已完成项目。
送审稿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会同公共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和完备残疾人康复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规范化管理,确保残疾人获得有效地的康复服务。市民可以通过北京市法制办网站递交对送审稿的意见。
印发累计到1月20日。医疗残疾人康复划入医保送审稿对残疾人康复权益展开了确保,针对康复服务网络不完善、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明确提出完备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送审稿明确提出,将残疾人康复划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教育中小学必需接管适应环境生活的残疾儿童送审稿规定,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需招生能适应环境其自学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无法随班就读于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根据必须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的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于。
对义务教育年龄段无法到学校就读于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创建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的组织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针对残疾儿童幼儿园康复教育无以的问题,送审稿规定,对于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该接管能适应环境其生活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机构应该成立残疾儿童学前班(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应该对机构内的残疾儿童,积极开展幼儿园康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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